猥褻性侵國中女兒183次!她交男友還吃醋告狀 獸父重判12年

▲▼ 妹子,正妹,女子,傷心,性侵,悲傷。(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台南一名繼父4年來性侵、猥褻繼女共183次,遭判刑12年。(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吳佩蓁/台南報導

台南1名鐵工阿賢(化名)從繼女小雯(化名)國小四年級起,開始對她伸出狼爪,撫摸身體私密部位,升上五年級後阿賢竟變本加厲,以每周一次的頻率性侵小雯,4年來至少性侵、猥褻女兒183次。一審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18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賢和小雯母親再婚後,利用與小雯共處一室的機會,從她國小四年級開始不時撫摸她胸部、下體等私密部位,強制猥褻至少20次;小雯升上五年級到滿14歲前,阿賢以每星期1次的頻率指侵、性侵女兒,扣除中間5個多月小雯與母親因故搬離住處,強制性交行為共158次;小雯滿14歲後仍持續遭侵犯共5次,4年間至少遭獸父猥褻、性侵共183次。

直到小雯升國中後交了男友,阿賢得知後氣炸告知學校女兒早戀,老師與小雯晤談交往對象及情形後,小雯才向師長吐露遭繼父侵犯一事,經學校及社工聯繫通報,全案才曝光,小雯母親也因而與阿賢離婚。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阿賢身為小雯的繼父,理應撫育、照顧小雯,竟為逞一己之私慾,罔顧倫常,長期侵犯小雯,造成她身心重創,需要長期接受心理諮商,嚴重影響她身心之健全成長,惡性非輕,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0罪,各處徒刑3年6月;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58罪,各處徒刑7年6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5罪,各處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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