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被擋路…他朝烏龜車「比中指」挨告!法官2原因判無罪

▲▼行經雪隧時速過低就會被公告車牌號碼。(圖/高公局)

▲有民眾不滿烏龜車擋路,朝對方比中指,挨告公然侮辱。(示意圖,非本文當事者/資料照)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一名郭姓男子去年12月,開車行經國道六號西向埔里隧道內的內側車道,因不滿前方駕駛車速過慢,先是按喇叭示意,但對方不予理會,於是他開出隧道後切換車道超車,並在期間對著該車輛比中指,遭對方提告公然侮辱。不過,南投地院審理認為,郭男並未達公然程度,也無損王男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判決無罪。

根據判決書,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2月31日12時39分許,當時王男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在國道六號西向埔里隧道內的內側車道,期間被後方郭男按喇叭,但他並未理會,不料出隧道後,卻看見郭男在超車過程中快速朝他比出中指,讓他氣得帶著行車紀錄器到警局報案,並向郭男提告公然侮辱罪。

南投地院日前開庭審理,郭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有比了一個為何開這麼慢,左手手掌朝上的動作而已,但法官參酌行車紀錄器畫面,確認郭男從右側超過王男時,確實有抬起左手,並且伸出左手其中一隻手指,並非單純比出手掌朝上的手勢,認定郭男確有於車內對王男比出中指手勢。

不過,法官也認為,比中指屬手勢動作,與說話之聲音可傳播較遠不同,須近距離親見,且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郭男駕駛的車輛全程均未搖下車窗,而王男也身在車內,郭男抬手後不到2秒內就將手放下,旁人不一定能看見郭男在車內比中指的行為,與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另外,法官指出,就算有旁人看到了,也只會認為是雙方因行車糾紛或其他不明原因導致,不會對王男身分產生連結,不足以認定郭男行為已達公然的程度,也難認有何貶損王男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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