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設投票所恐翻盤!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北高行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大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最高行政法院(圖/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監獄某受刑人申請明年(2024年)總統、立委大選時能在監投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裁准,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投票所,引發震撼。但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北高行裁定,監獄設投票所目前仍不可行。

本案緣起北監一名林姓受刑人申請2024總統、立委大選在監投票,但遭中選會、桃園選委會於今年3月分別回函拒絕。林男為爭取投票權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年滿20歲,2019年12月因服刑而將戶籍遷入台北監獄至今,實際並持續居住6個月以上,本身沒有遭剝奪選舉投票權的情形,且明年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他還在北監服刑。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錯失權益,林男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

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男在大選投票時,確實為設籍於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另外依照《憲法》所保障之選舉權,乃是國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此外,《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已刪除被宣告褫奪公權不得投票的規定,所以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入監服刑的受刑人,不會喪失選舉投票權。據此,北高行最後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該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

本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出爐後,引發爭議。雖然各界均肯認在監服刑的受刑人應該仍有政治參與權,但因理想難以付諸實行,中選會仍對本裁定提出抗告。而最高行政法院於16日作出裁定,駁回北高行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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