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要求「做愛抵賠償」被彈劾 檢察官認錯:一時情緒講氣話

▲▼ 法務部外觀。(圖/記者劉昌松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日前做出和監察院相同決議,將性騷擾女大生的陳姓檢察官移送懲戒。(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陳姓男檢察官5月間與女大生發生交通糾紛,陳檢被女大生以手機錄下「難道以身相許」,並多次提及「做愛」抵付賠償金等語,監察院14日通過彈劾案,將陳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對此,陳傍晚表示尊重,但仍解釋當天他是一時情緒上來,故意說氣話,沒有要騷擾女大生的意思。

陳表示,事發當天他加班後騎腳踏車回家,途中遭女大生騎車經過時擦撞後繼續往前直行,他本來覺得算了,剛好前方紅燈,他因此有機會騎到女大生旁,告訴女大生:「妳撞到我了」。因為女大生希望不要報警,又說沒錢可賠,希望以後打工賺錢分期或怎麼樣配合償還都可以。

陳解釋,自己當時開始覺得不耐煩,所以會說:「怎麼配合都可以,難道要以身相許?」陳強調,當下真的突然一時氣憤,開始胡謅了一些話,只希望女大生知難而退,趕快賠錢,還讓女大生去便利商店ATM領錢,結果途中女大生先去跟一旁交警聊了一下,才拿300元回來。陳檢表示,如果女大生覺得被騷擾的話,「怎麼會問我要不要寫和解書,互留電話?」

根據監察院調查,陳5月21日與女大生在台北萬華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監察院調查認為,雖然雙方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但陳檢職司司法人員,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的言語騷擾申訴人,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

除監察院認為陳檢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有懲戒必要,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外,北檢在6月間已做成職務評定,將陳檢移送檢察官評議委員會,檢評會也在日前做出移送懲戒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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