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撿屍帶到公廁性侵「敢報警讓你出事」連她2300元都撿走

▲▼ 性侵,撿屍 。(圖/達志影像)

▲女子在酒吧喝到爛醉,遭男子帶走性侵,還被侵占現金、盜刷信用卡。此為示意圖。(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湯姓男子2021年間到酒吧飲酒,席間認識女子小A(化名),小A當天爛醉,湯男還假意先搭計程車與友人離開後,再返回酒吧將小A帶走,拉到公廁性侵。性侵過程中小A皮包掉落地面,湯男還撿走皮包,侵吞其內2300元現金、盜刷信用卡。高等法院審理後,將湯男性侵部分判刑4年、盜刷部分判刑3月,可上訴;侵占遺失物部分判罰金9千元確定。

判決指出,無業的湯男2021年10月初,與友人相約到桃園市某酒吧飲酒,席間認識第一次見面的小A,一夥人喝到凌晨4點多,小A已經意識不清、趴著休息,湯男就假意陪友人搭計程車離開,隨後指示計程車返回酒吧,將泥醉的小A攙扶帶上車,往中壢方向開去。

抵達中壢沒多久,湯男就指示計程車停車,將小A拉進公園的公廁裡性侵。小A轉醒推拒,但湯男竟動手毆打小A,並掐住小A脖子、摀住小A口鼻,性侵得逞。完事後湯男還恫嚇:「不要報警,不然會讓你出事!」小A擔心受害,匆忙穿上褲子逃跑。

過程中小A褲袋內的皮包掉落地面,湯男撿走皮包,並取走皮包內現金2300元,還盜刷小A的信用卡,拿來購買菸酒、繳交電話費,短短1小時內就盜刷1萬1千多元。小A趕忙報警,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湯男,檢方對湯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湯男否認性侵,辯稱當時是小A主動詢問是否當她男友,二人才會一同離開,雖有接吻但沒有發生關係;至於盜刷部分,則是因為在地上看到一張信用卡,撿起來試刷,不知是小A的信用卡。法院當然不採信,一審法院認定他犯下強制性交、詐欺得利、侵占遺失物等罪;其中性侵判刑4年、詐欺得利判刑3月、侵占遺失物判罰金9千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仍認定湯男有罪,駁回上訴。其中侵占遺失物部分先行定讞,至於其他犯罪事實部分,仍可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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