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消費者自吞電子支付帳戶損失! 消保處禁業者「訂免責條款」

▲▼電子支付。(圖/達志影像)

▲消保處提醒,契約中不能有儲值卡還有餘額,因過期不退費的情況。(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成趨勢,卻時常傳糾紛,消保處今(1日)指出,已通過金管會研擬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明定掛失止付手續、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內容等多項權益保障民眾,也就是帳戶被冒用,或期限到了還有餘額,不能要消費者自吞。

消保處說明,此次修正有5重點,包括明定適用對象為「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將法律關係單純化、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內容,使消費者擁有更多的選擇、 整合電子票證業務服務,避免業者規避電子支付規範、明定掛失止付手續,並禁止訂立業者免責條款,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明定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減少消費糾紛。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消保處提到,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計有國際連、橘子支、街口支付、歐付寶、簡單行動支付、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及遠鑫等9家業者。為改善本事項過去同時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消費者」及「收款特約店家」三方權利義務關係,在適用上太複雜問題,明定本事項僅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雙方所簽訂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的契約,將法律關係更加單純化。如,消費者使用手機以街口支付方式(電子支付服務)向飲料店家(收款特約店家)購買飲料,消費者與街口支付業者,即適用本事項規定。

消保處指出,為使消費者有更好消費體驗,並改善外籍移工匯兌不便,電子支付機構除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外,亦開放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日後匯兌服務不再僅限於向銀行辦理,消費者(含外籍移工)將擁有更多的選擇。

消保處表示,隨著支付趨勢發展,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使用場域及運用界線愈趨模糊,為求一致性管理,避免業者規避電子支付規範適用,故明定本事項亦適用於電子票證之業務服務,如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及遠鑫等電子票證業者。

另外,消保處說,明定掛失止付手續,也就是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明定有掛失止付手續,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若發現「電子支付帳戶」被冒用或盜用,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停止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記名式儲值卡」遺失或被竊,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不過,要特別注意,「無記名式儲值卡」因實務難以辨識失主,故無法為掛失止付。

消保處強調,當消費者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消費者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律由消費者負擔」。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