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被出櫃」低調不想鬧大 粉絲氣炸告媒體結果曝

▲桃園市曹姓男子愛慕同性但羞於外界異樣眼光,2009年至今年1月間,透過網路挑選喜愛類型未成年少年出遊,再以金錢誘騙發生性行為,檢警查出涉及195罪嫌。(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網紅因媒體爆料被迫出櫃表明性向,處理報導的編輯因違反《個資法》被緩起訴。(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知名網紅去年遭媒體爆料,私下與男性約一夜情,網紅的同志身分意外曝光,紛絲們氣不過,提告指控媒體擅自揭露他人隱私,雖然網紅只希望事件快點落幕,不想出面說明受害經過,但性生活是特種個資,不用被害人親自提告,台北地檢署考量媒體已將新聞下架並公開道歉,8日依違反《個資法》處分李姓副總編輯緩起訴。

這名網紅在2020年6月3日,因遭媒體爆料與同性約砲內容後,被迫公開出櫃,痛哭說「我是同性戀,我不喜歡女生」,當時網友幾乎一面倒力挺網紅並指責爆料媒體,媒體則在隔天就刊登道歉啟事,承認「違反長期追求的性別自主多元價值,經讀者反映後,已將相關報導及影片全部下架,除了深切檢討、絕不再犯,…致上最深歉意。」

這名網紅在各方鼓勵下,甩開陰霾,現在已經是訂閱數達180萬的人氣Youtuber,不過他的粉絲還是很生氣,從事件爆發之初,就向檢警提告,指控爆料媒體涉嫌違反《個人資料法》,偏偏當事網紅不希望事件越演越烈,不出面說明受害情形。

原則上,個人資料權益受侵害時的刑責追究,需要被害人本人告訴乃論,雖然本案只有粉絲告發,但因為《個資法》明文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這些特種個資,除非例外情形,一律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且違反者非告訴乃論,因此檢察官最後仍依《個資法》,給予當初處理這則新聞的李姓副總編輯緩起訴處分1年,條件是繳庫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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