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製槍未遂」可囚15至20年 減刑輕判3年以下可能關鍵曝光

▲▼狄鶯出席孫安佐「聯邦手搖」飲料店試營運。(圖/記者張一中攝)

▲孫安佐(右)24日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可處7年以上或最重本刑無期徒刑。(資料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知名藝人孫鵬與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因涉嫌在美國製造手槍未遂,24日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可處7年以上或最重本刑無期徒刑,引發外界關注!但一名檢察官指出,過去法院審判實務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標準都會放得比較寬,過去曾有一名陳姓男子因製作爆裂物未遂,經2度減刑過後,遭輕判1年10月的情況發生,孫安佐可能也會因此獲輕判。

2016年4、5月間曾有一名陳姓男子明知具殺傷力、破壞性的爆裂物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違禁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他竟還在蘆洲一處玩具槍店先購入瓦斯鋼瓶,接著購買火藥盒、環形火藥等物品,返回住處後,在房間內將0.7公克的火藥裝入瓦斯鋼瓶中,加裝引信來製造爆裂物。

但因為陳男製造爆裂物時,瓶口處沒有完整密封,且填裝的火藥量也不足,就算點燃引芯也不會造成小瓦斯鋼瓶爆裂的結果,最後被依照製造爆裂物未遂罪起訴。

該名陳姓男子與孫安佐面臨的條款皆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6項規定,是本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最高3千萬元以下罰金。法官考量陳男著手製造爆裂物,但還沒完成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2項規定減刑。

另外,法官認為,陳男填裝的火藥僅有0.7公克,和可瞬間毀壞建物、嚴重傷及他人生命之炸彈類火藥,不可比擬,對社會安全也尚未造成具體危害,且他犯後已經坦承犯行,就算以「未遂」的最低刑度來說,刑期仍然過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最後依照非法製造爆裂物未遂罪,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10月,幣科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案經上訴高院遭駁回,全案確定。

至於孫安佐是涉嫌在2018年1月,在美國持學生簽證網購手槍零件,被同學檢舉疑似要朝學校涉擊,孫在美國被依恐怖威脅等罪入獄238天後遣返回台,孫向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辯稱,他沒有特殊工具,無法把槍枝組裝起來,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6項的「製作手槍未遂」罪起訴,所犯法條和獲得輕判的陳男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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