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勞資糾紛都成IPO衡量標準 南山人壽興櫃恐被保險局擋下

▲▼南山人壽總部。(圖/記者李蕙璇攝)

▲南山人壽。(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天(23日)針對保險公司申請上市櫃、興櫃,公開一個內部審查的標準,而目前已向金管會申請興櫃的就只有南山人壽,因此被外界認為是「南山條款」。據保險局暫擬的草案,保險公司想要上市櫃或興櫃,必須符合獲利、清償、適法性等標準,甚至連重大勞資爭議都將考量在內,外界預估南山人壽興櫃被金管會擋下的機率高。

依照保險局初擬的保險公司上市櫃、興櫃審核標準,有下列7大重點:

1.上市櫃須達到資本適足率(RBC)近2年每年底250%以上,且要扣除未到期債券獲利、不動產獲利、當年辦理限額再保的影響數等;興櫃須達近2年每年底RBC不低於200%,同樣扣除未到期債券獲利、不動產獲利、當年辦理限額再保的影響數等,且須會計師簽核。

2.不管上市櫃或興櫃,保險公司最近3年都沒有經保險法第149條第一項的處分,或金保法第12條之一第1至第6項處分。

3.最近3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金管會)罰鍰100萬以上,但改進後經主管機關認可不在此限。

4.不得有公司治理績效不佳等具體事實,保險業本身就有公司治理守則,若有不符合當中項目的有具體事實,也會納入衡量。

5.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不動產投資金額,不得逾可運用資金10%,主要是不希望保險公司不動產投資比率太高。現在超過10%的保險公司,保險局會給予公司說明,審酌個案的具體內容。

6.淨值對資產比率,上市櫃不得低於7%(不含投資型保單)、興櫃不得低於6.5%(不含投資型保單)。

7.不管上市櫃跟興櫃,保險公司不得有重大勞資爭議,若經公司說明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會請勞動部表達專業意見。

此外,在獲利能力指標上,因為保險業有其特殊性,不管上市櫃跟興櫃,申請前10年間未到期的債券,會請公司做至少10年以上的分攤,當年度最多只能認列10分之1,但若是可以確定各債券的剩餘年限,可以依照各債券的剩餘年限攤銷認列。另不動產部分也會扣除,股票因為不是長期,則不會扣除。但扣除上述影響數,就會讓RBC降低,這目的就是要還原保險公司當年度真實獲利狀況,避免保險公司為了上市櫃一次性衝高獲利。

保險局表示,保險業申請上市櫃跟興櫃,要先取得金管會同意函,之前都是用個案審查,包括營運狀況、財務清償能力等做綜合評估,這次是特別訂定審查原則,增加同意函的透明度跟監理一致性。

針對南山人壽的興櫃申請,保險局表示,待上述標準發布後,會再請南山重算過上述指標,去看看是否符合標準。

但因為南山日前才發生經理人炒股案,恐有公司治理疑慮,加上有勞資糾紛案,保險局是否放行興櫃仍充滿變數。

另外在南山接手朝陽人壽的部分,保險局表示衡量其資產時會區隔,朝陽的部分會另外衡量,但不會完全排除,仍會一起綜合評估。

這標準是否有特別為了擋南山人壽?保險局說:「我們沒有特別對南山量身訂做,只是訂出一個通案標準,全體保險公司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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