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少女發生關係後不付錢又偷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賴姓男子2015年在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國3少女,並相約見面後在車上發生性行為,之後又到汽車旅館發生性交易,但並沒有給對方說好交易的5000元,甚至還未經對方同意拍了裸照,又趁少女生理期時逼迫口交得逞,之後再拿裸照威脅,事後以40萬和解,但二審仍判刑4年10月。
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2015年間用交友軟體認識當時14歲的少女,之後改用LINE聊天,當年11月15日相約碰面後,在車上發生性行為,少女並為他口交,12月間又到汽車旅館發生性交易,他卻沒有給予說好的5000元,甚至還偷拍少女的裸照存在手機裡,隔年3月傳裸照給少女威脅,2人又到汽車旅館。
但當時賴姓男子不顧少女因生理期不願意發生關係,竟強捏對方鼻子再逼迫口交得逞,甚至未經對方同意,拍下口交的影片和裸照,同年4月間又再傳少女口交照片威脅,「你不出門就將照片傳臉書!」少女怕得告訴同學,再由同學告訴老師通知少女母親報警。
賴姓男子供稱,「以為少女是在做援交,後又因為愛慕想要交往。」台中地院一審判刑4年10個月,他不服判決再提上訴,提到自己從事機器維修月收2萬8至3萬元,育有2名未成年孩子,屬家中經濟支柱,並沒有前科,之後也和少女及少女家長以40萬元和解。不過二審仍依照強制性交等罪嫌判刑4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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