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利用權勢性交? 檢:2人的第一次已非師生關係

26歲才女林奕含離世(合成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女作家林奕含輕生,補教名師陳星疑涉誘姦案獲不起訴。(合成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疑似誘姦案,台南地檢署22日說明不起訴原因,檢方總共3度傳喚陳星、傳訊證人34人次,包括林奕含的閨蜜,並推估陳、林第一次發生關係的時間點是2009年8月,當時2人已非師生關係。

陳星不起訴的主要原因,是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均表明不願提告,且未接獲其他被害人告發,加上沒有證據證明陳涉嫌性侵,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台南地檢署表示,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 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 人)。

針對2人第一次發行關係的可能時點,檢方指出,陳星說他與林女是自2009年8月間開始約會,同年9、10月間發生性行為,再對照陳星與林女間確係於該年8月間起有開始密集通聯的情形,加上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林女父母等證人所述,研判雙方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的時間,應以2009年8月間最有可能,當時林女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的補習,與陳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

南檢認為,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星曾在林女於台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林女有性交行為,因此難認陳星涉有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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