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因為掉了價值約3萬元手機,被林姓男子撿到後,對方要求索討2500元的「保管費」,與他原本要給對方的800元餐券有落差,讓他氣得向媒體投訴,怒斥「這社會病了!」但律師則表示,依照《民法》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卻時可以行使「留置權」,最高可要求10分之1的報酬,在費用未清償前可將手機留在手中。詳全文>>
知名室內設計師陶繼綱被一名楊姓女子指控「瞞婚」騙交往,楊女還因此墮胎2次卻發現自己根本是小三。真相曝光後,楊女對陶男與妻其妻子提告「貞操權」被損害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19日宣判,陶男需賠償楊女60萬元,全案可上訴;這個貞操權到底是什麼呢?詳全文>>
高齡社會來臨,我國的法定成年監護制度已運作多年,但仍欠缺意定成年監護制度,它除了能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爭議外,亦有助於維繫家庭關係及改善我國目前的長照人力不足問題,是較有人性的作法。詳全文>>
法院實務中除了保險金理賠糾紛之外,還有涉及保險金遺產的案件。民眾填寫保單資料時,會勾選、填選到「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的這一個欄目,可是有學問的,因為這個涉及到如果未來保險金及龐大債務同時都當做遺產傳承給下一代時,繼承人一旦選擇拋棄繼承權的話,到底還能不能領得到這筆保險金。詳全文>>
相信有車的人通常會租個車位,避免找不到地方停的窘境,不過有時卻會發生車位被別人停走的情況,像之前就有報導過,有車主車位被停走,結果把車子打橫讓對方的車子無法開走,該位車主做法十分直接,許多網友紛紛讚賞車主霸氣,但真的可以這樣做嗎?詳全文>>
台南捍衛家庭聯盟推動「愛家三公投」, 27日獲得台南市長參選人陳子敬的支持, 當場簽名連署,表明反同婚而修民法,但同意立專法保障同婚權益,以捍衛家庭的傳統價值。詳全文>>
對於未成年犯罪者來說,若必須對受害人負擔民事賠償,怎麼有錢賠?因此受害者就有可能轉向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他們承擔責任。因為父母的監督責任不是一次、兩次的責罵或管教,而是有無善盡教養責任。詳全文>>
人在江湖走,哪有不挨刀?但既然都在江湖闖了,路見不平,當然要拔刀相助啊!一位媽媽到法律社團客客氣氣地發問,敘述自己未婚生下一子,生父已認領,但認領後,生父隨即違反當初約定,不願負擔孩子的定額生活費,因此上來尋求相關法律建議。詳全文>>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死亡之後,就變成了繼承的法律問題了。由於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如果要提領或動用,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授權同意才不會有違法的行為。詳全文>>
由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苗博雅所提,將同婚修改民法公投,日前通過提案;對此,國民黨台南市長參選人高思博5日指出,絕對贊同以法律保障同婚權利,但直接修改民法,就等於清除法律中的傳統,難道是蔡英文總統上台執政後要對傳統文化來一場「文化大革命」嗎?詳全文>>
台中一名19歲的林姓男子2015年參加詐騙集團,謊稱是台大醫院人員,打電話詐騙一名70歲的陳姓老婦人,他和其他成員到基隆一處公園取款126萬,之後分到1萬4000元,全案偵破後,陳細姓老婦人提告,由於他未滿20歲,台中地院判決林姓男子及父母連帶賠償126萬6940元。詳全文>>
立法院院會20日為軍人年改案付委吵翻天,甚至爆發肢體衝突,但民進黨團提案的討論事項議程中,未把同婚修法案排入,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臉書怒罵,「當初賣了一堆彩虹卡,說了莊嚴的承諾,然後,不僅沒有實踐諾言,要被背棄的人自己去面對,了不起、負責」。詳全文>>
同婚釋憲案已近一年,但修法仍未有結果,而今隨著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投法》,公投門檻大降,中選會日前初審通過3反同婚公投,使得婚姻平權再度引發討論。為將相關法案順利排入20日院會議程,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昨凌晨3點就至議場外排隊,同黨立委則依序接棒,盼盡速完成修法,還給同志被剝奪許久的結婚權利。詳全文>>
「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變成民眾的口頭禪,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法規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可請求對方賠償。但精神賠償的金額仰賴法官判斷,除了考量受到的損害,也要對方賠得起。詳全文>>
承接之工程已順利完工卻沒有收到尾款,由於未持有正式簽約紀錄,該如何爭取權益呢?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指不論當事人間的約定,是基於口頭協議、傳真往來或甚至以通訊軟體等方式,只要彼此對於工作範圍以及承攬報酬的意思表示達於一致,契約均為成立。詳全文>>
由於《公投法》修正後,年滿18歲的民眾就能參與公投,而《刑法》有關完全責任能力也是以18歲作為劃分,反觀《民法》卻是20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是否要在邏輯上統一,下修《民法》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到18歲,讓年輕人能夠擁有更多自主的能力。詳全文>>
立委盧秀燕去年(2016年)提案,將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尋求顧立雄支持。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25日)表示,他在擔任立委期間,就曾提案過,將民法的行為能力年齡降低到18歲,也就是包括開戶、買保單等18歲以上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目前這提案還在,直到這屆立法院會期結束還沒有立委討論才會被取消。詳全文>>
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但享有言論自由就可以隨便罵人嗎?尤其社群網站時興的現下,在網路上評論公眾人物也是言論自由嗎?躲在匿名的保護傘下就可以散播謠言或惡意中傷他人嗎?言論自由的公開發言跟誹謗的界線到底在哪裡?詳全文>>
離婚,最難的不是簽協議,最現實的問題就是「錢」。對大多數家庭來講,因為沒有特別約定,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但這只是原則。依照《民法》1030-1條的第2項,法院可以依照實際情況去調整或免除一方的分配額,對於毫無貢獻的這一半,法院就可以強行介入財產分配。詳全文>>
以「司馬光砸缸救友」來說,為了拯救掉進水缸內的朋友而砸破缸,水缸的主人是否可以跟司馬光要求賠償?「救人造成損失要賠嗎?」聽到救人反而被告,你的感受是什麼?如果見義勇為仍要賠償,對社會可能會有什麼影響?若善行確實造成他人金錢、甚至生命上的損失,法律如何考量?詳全文>>
7月時,內政部將2001年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再度提出,並準備送審,引發部分宗教團體批評,導致內政部於8月時不得已宣告暫緩《宗教團體法》的推動。縱然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在某些交會之處,多少仍需要法律來做適當的處理。詳全文>>
童話故事是這樣的:樵夫將鐵斧頭掉進湖裡,湖中女神因為他的誠實而送他金銀斧頭……。有另一位樵夫也想仿效,但「丟到我家就是我的嗎?」樵夫將鐵斧頭丟進湖裡,湖中女神可以不歸還樵夫的斧頭嗎?法庭上不是在比誰正直,而是誰在法律上更有道理。詳全文>>
不管是二輪還是四輪,我們經常在各大網路論壇看到車主求助,表示他們將愛車送往保養廠檢修,廠方卻在自己不知情的狀況下,自行更換車用零件,更索取額外的保修費用。詳全文>>
日前一位蒙古籍男子在台北市大同區一間當鋪搶走兩隻勞力士金錶,警方獲報後循線在桃園機場將他逮捕。外籍人士在台灣犯罪,除了一般民事責任,亦涉及國際私法的適用。詳全文>>
學長學妹變戀人,愛情長跑多年,經歷七年酸甜苦辣,最希望的就是兩人可以修成正果,但沒有什麼比「這樣」分手更痛苦。男網友在Dcard上沮喪發文,他與學妹愛情長跑七年,感情穩定想要進入婚姻階段,學妹也在他精心策畫的求婚下答應成為他的另一半。詳全文>>
大法官24日對同婚釋憲案作出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或立法,時限過後若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直接結婚,此解釋結果替台灣成為亞洲首國以法律保障同性權益奠下基礎。前警大教授葉毓蘭認為,雖然認同保障同婚,但說《民法》違憲未免太沉重。 詳全文>>
大法官日前公布釋憲結果,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準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今日則發布聲明,稱對於同性婚姻修法,主張應另定專法,或在不影響既有民法架構下另立民法專章。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對於吳敦義的同婚看法,予以尊重,而未來無論是用專法或專章處理,現在都在等行政院趕快提出版本。詳全文>>
大法官釋憲解釋,限定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權。而大法官也特別做出說明,並非民法婚姻章違憲,而是條文中,並沒有「使得」相同性別2人得到締結婚姻的保障。大法官並明確指出部分民法條文中,有問題的地方,包括用詞「男女當事人」、「一男一女」、「夫妻」等,屬於立法上重大瑕疵,違背憲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詳全文>>
同性婚大法官釋憲,要求立法機關在2年內,必須做出相關法規之修正或制定,但到底是要直接修民法、增訂條文?還是立「專法」或「同性伴侶方案」,從大法官解釋文中,似乎並沒有明確說明,意思是,只要立法機關能保障同性婚權益就好。但包括聲請人祈家威在內,皆拒絕專法,強調立專法就是一種歧視,替同志貼了標籤。詳全文>>
大法官針對同性婚公佈《第748號解釋》,《民法》親屬編第2章婚姻規定,並未將同性2人能享受婚姻及保障的權利納入,此部分大法官認為違憲,且必須在2年內依解釋文,進行相關法律修正及制定。也就是說,大法官讓立法單位有2年修法時間,同性婚來得等2年。而無論有無修法完成,同性婚者都能到戶政機關合法辦理結婚手續。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