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少女公園飲酒療情傷竟拉進廁所硬上 他剛滿18歲下場曝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23年2月間陪同少女在八德區高城公園飲酒,卻趁機拉進廁所內硬上得逞,事後辯稱未違反其意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林姓男子陪同少女在八德區高城公園飲酒,竟趁機將對方拉進廁所內硬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23年2月間騎車搭載少女找前男友,少女事後心情低落,陪騎在八德區高城公園飲酒,酒過三巡後趁機拉進廁所內,不過少女以言詞明確拒絕還以手推拒反對,仍遭強制硬上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有強制性交行為,辯稱未違反其意願,法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6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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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案發時剛滿18歲之林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為朋友關係,2023年2月21日凌晨零時許,林男騎車搭載少女找前男友,後來見少女心情低落前往八德區高城公園內飲酒,酒過三巡後,林男突然強拉少女進入高城公園之殘障廁所內,將其壓在洗手台上,褪去其之外褲內褲,不顧少女以言詞明確表達拒絕,並以手推拒表示拒絕發生性行為之意,林男仍強制性交得逞。少女事後向友人哭訴,友人建議到醫院驗傷後向警方報案處理;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少女指控被告林男載她去找前男友,後來又載去高城公園飲酒,坐在公廁旁椅凳上一起飲酒,被告兩次強拉她進入廁所,被告向她告白後隨即強行脫下其褲子,當時推開被告後,又在廁所旁椅凳坐著,被告二次告白,但遭其拒絕,被告第2次強拉她進入廁所,用上半身壓住她硬上,當時曾哭訴推開,但還是遭被告性侵得逞。

被告辯稱,並未違反少女之意願。辯護人亦辯護,本案除少女單一指訴外,別無其他客觀事證云云。法官根據檢警調查,被告確有違反少女之意願而為性交行為,被告於警詢及檢方偵查時始終否認其有對少女為性交行為,甚至在檢察官訊問時,為何少女下體檢出被告之DNA時,被告竟辯稱「不知道,可能是被害人在其意識不清醒的時候去弄的」,直至法院準備程序中才坦承,確實曾與少女有性行為,但沒有違反少女意願。

法官審酌,被告僅為滿足一己之性慾,一時衝動對少女為強制性交犯行,恣意侵害少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致其身心嚴重受創。衡酌被告於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少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亦未獲得少女與家人之原諒,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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