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呂姓男子去年3月間因案到桃園地檢署出庭應訊,通過大門X光機檢測時,被法警發現攜帶手指虎等違禁品,法警要求呂男填寫資料並代為保管,未料呂急著出庭心生不滿,向法警怒嗆三字經,結果被移送法辦。桃園地院審理時,呂男辯稱罹患精神疾病,甚至質疑檢察官與法官不具醫學專業不應臆測其病情,但法官仍依侮辱公務員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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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呂姓男子因案去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到桃園地檢署出庭應訊,通過地檢署1樓X光安檢大門時,因執勤法警發現其攜帶違禁物手指虎,要求交付保管並填寫保管登記簿,呂男因而心生不滿,在公共場所怒嗆陳姓法警三字經,陳姓法警欲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時,連續以「X他媽的」、「逮捕你媽」等語辱罵;桃檢調查後依妨害公務罪嫌將呂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呂男對案情過程坦承不諱,但辯稱「我在對法警講出這些話時,已經是處於精神疾病發作狀態,因為罹患精神疾病長達14年,當天趕著要去開庭,法警態度不好,才讓我精神疾病發作無法控制自己言行,當時並無辨識行為是否合法、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但法警與桃園警分局則提供職務報告、查獲手指虎照片、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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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被告呂男僅因不滿法警要求其交付違禁物品、填寫保管物品資料,即對依法執行職務之法警侮辱言詞,對國家公權力之威信造成侵害,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一度辯稱罹有嚴重之精神疾病「我認為檢察官偵查不充分,檢察官是失職的,沒有妨害公務;法官、檢察官都不具醫學專業不應該主觀臆測其病情,應以我提供最新醫院診斷證明作為依據,如果要判我有罪真的是太過於嚴重了」等語。
法官認為被告無視法律秩序、對他人權益毫不尊重,全無自省悔悟之意,至今仍未與法警和解或取得對方諒解,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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