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宇軒/未照和解條件賠償算背信嗎

▲▼車禍,撞車,自行車,汽車,腳踏車,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車禍發生後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的和解,屬於民事上的約定。(圖/視覺中國)

阿明因駕車不慎與小花發生車禍事故,事後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雙方談妥和解的條件,圓滿解決此次車禍所帶來的民事賠償紛爭。但是,之後阿明因工作不順利,經濟狀況惡化而無法依照原先和解約定之方案,按期支付賠償款項,於是小花便對阿明提出背信之告訴。阿明沒有依照和解條件按時賠償,這樣算背信嗎?

和解是司法實務上常見的紛爭解決方式,透過這樣的機制取得雙方皆能接受的紛爭解決方案,可說是省時又省力。不過,和解是一種民事上的雙方約定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契約」,阿明在和解條件的約定下,僅僅是和解書上之債務人而已,實際上並未接受小花委任,而為其處理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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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刑法》所稱的背信罪,必須是以為他人處理事務做為前提,所謂的為他人,就是說受對方之委任,而為對方處理受委託的事務而言。

本次車禍紛爭的解決,阿明固然與小花達成和解,但雙方之間顯然沒有任何委任關係存在,也就是說,阿明並未受小花的委任,為其處理任何事務,縱使阿明事後因經濟狀況惡化,不能夠依照原先約定的時程按時履行和解條件,也只是民事紛爭,並不會構成《刑法》所規定的背信罪。(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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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