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應掌握台灣核心問題

▲▼祈禱,雙手,希望,信仰,宗教。(圖/視覺中國)

▲美國每年製作《國際宗教自由報告》,自應先對一個國家或地區深入了解,其所做出的報告才具有意義。(圖/視覺中國)

美國國會於1998年通過《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並依該法案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該委員會每年公布《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每年的報告內容會有「台灣部分」的報告,今年所公布的《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也不例外地提到「台灣部分」。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於上述報告中主要提到三件事:1.家事勞工與看護未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致不能依法每週休假一天,導致許多家事勞工無法休假去參加「宗教禮拜」;2.有某志工團體在下課時間教導具「宗教色彩」的課程,違反《教育基本法》;3.「國策研究基金會」舉辦研討會,有與談人呼籲立法機關應立法妥善管理寺廟的登記與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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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美國是民主自由國家,能夠關切「國際宗教自由」議題,誠令人欽佩;但如每年要做《國際宗教自由報告》,自應能夠對一個國家或地區深入了解,所做出的報告才具有意義。

以台灣而言,其報告所談的三件事,筆者認為只是台灣宗教自由問題中的一小部分;台灣宗教自由中的人權問題,中華人權協會曾於2020年10月17日已經提出平行報告(影子報告),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也共同於2020年10月間也提出宗教自由的平行報告(影子報告),這兩份平行報告皆洋洋灑灑地列出非常多的問題(參見釋淨耀等著: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永然文化公司出版),例如:《監督寺廟條例》已經有部分條文被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違憲,但相關法律的訂立迄今仍付諸闕如,形同「立法怠惰」、《國土計畫法》已實施,都未妥慎規劃「宗教用地」,影響宗教團體的成長與發展、漠視宗教歧視問題等等。進而這兩份平行(影子)報告皆同時呼籲立法院,應儘速先後完成《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藉以落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的意旨,並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

由此對比之下,可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進行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對台灣部分可能資料來源有限;希望該委員會能透過台灣的人權團體、宗教團體等民間團體,進行田野調查,方能確實掌握核心且全面的問題,則其針對「台灣部分」所做的報告,才能更具權威性,並能對台灣的主管機關產生促進改善的作用。

目前台灣內政部雖已漸漸注意台灣宗教團體在不動產方面所面對的問題,曾特別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但該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希望內政部仍儘速讓該草案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並儘速回應人權團體及宗教團體所訴求的,先後完成《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立法;倘能如此,則台灣將成為宗教法制完善的大國,並確保台灣最珍貴的宗教資產,讓台灣各宗教團體更健全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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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