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出車禍慘失能!16年老東家撇「職業災害」…不認帳結果曝

▲受傷,保險,理賠,賠償,失能,傷害,意外。(圖/pixabay)

▲男子阿清(化名)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失能,公司認為此狀況屬「職業災害」僅願賠償醫療費,法院判其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男子阿清(化名)2018年間一日下班返家途中,在一路口與人發生車禍,導致心智能力嚴重受損,已達不能表達意思的程度。對此,阿清的家人代他向公司求償職業災害補償155萬餘元,但公司認為阿清的受傷與工作業務並無直接關係,僅願給付醫療費,案經法院審理;高雄地院最後判公司需再給付阿清45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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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清自2002年起受雇於高雄某工程公司,每日薪資固定為1500元。阿清2018年2月21日下班後騎機車返家途中,在鳳山區一路口發生車禍,因此受有顱內出血、顏面頓挫、顱骨骨折等傷害,進而影響其心智能力,且已達不能表達意思的程度。

由於阿清是在下班後出事,經勞動部核屬職業災害,阿清的家人遂代他向公司求償醫療費、工資損失、失能給付等補償總計155萬1997元;但公司最終僅願支付醫療費,雙方調解未果後改走法律訴訟。

法庭上,工程公司主張職業災害須具備「業務遂行性」或「業務起因性」,指出勞工發生災害須在執行職務時,或是災害與勞工業務兩者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公司強調,阿清的損害結果是與他人發生車禍所致,且事故地點也非工作場域,明顯可知此狀況應非屬勞基法定義下的職業災害,阿清理當不得依法提出補償請求,最後更表示僅願給付醫療費12萬5千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阿清「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受傷屬於職業災害,公司依法本應給付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另工程公司低報勞健保,以致阿清失能給付短少的損害,公司也應給付差額;審結判公司須給付阿清醫療費12萬5302元以及工資補償45萬3373元,扣除先前已支付的12萬5千,公司須再給付45萬367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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