蟳蟹繁殖期!新北禁捕售「抱卵母蟹」 違規最高可罰15萬

▲新北禁捕售「抱卵母蟹」 違規最高可罰15萬。(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蟳蟹類是新北市重要漁業資源,持續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觀念。(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蟳蟹類重要繁殖期將至,新北市政府漁業處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遵守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抱卵母蟹,讓蟳蟹類資源得永續利用。市府將會同漁業署及海岸巡防單位,不定期前往漁港展開稽查行動,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並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開罰,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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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處表示,為維護蟳蟹類資源,依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及旭蟹等蟳蟹類之抱卵母蟹,即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石門富基漁港「蟹蟹達人」江玉琴。(圖/記者郭世賢攝)

漁業處說,另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此外更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及展示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違反禁捕規定及禁販售規定者將依《漁業法》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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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處向漁民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觀念,為了讓蟳蟹資源能夠永續利用,呼籲漁民遵守規定,市府、漁業署及海巡單位將不定期前往漁港稽查,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另亦呼籲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一同加入維護蟳蟹類資源的行列。

漁業處長簡明雄表示,蟳蟹類是新北市重要的漁業資源,資源永續維護是產業得以長久經營推廣的基礎,推廣產業同時,也會注重資源的利用管理,除了加強漁民永續觀念,也會針對違規行為積極查緝,強力執法,讓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產業得以持續發展。

▲新北市府將不定期辦理稽查工作,檢查捕撈的螃蟹是否符合規定。(圖/記者郭世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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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漁業處呼籲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腹部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蟹。(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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