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腦贏了!美國博士用AI命名申請專利 「1關鍵」慘被法官打槍

▲AI人工智慧。(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AI人工智慧示意照。(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科學界不斷研發AI人工智慧的可能性,但AI可否在人類世界擔任「發明家」,全球各國多半否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美國人泰勒申請「食物或飲料用容器」專利案,指泰勒堅持以人工智慧系統「DABUS」為專利發明人,不符我國法律對「人」的認定,泰勒雖喊話台灣別「失去引領國際創新先機」,仍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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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題材被拍成許多電影,包括《機械公敵》等片描述如同人類擁有心靈思想的機械人,充滿對未來的想像,真實世界裡,AI也是科學界新興議題,除研發具有自我學習能力的機械人,AI也廣泛應用於人類日常生活,包括家電、3C產品與汽車。

據悉,DABUS就是擁有博士身分的泰勒(Thaler, Stephen L.)所開發的人工智慧系統,泰勒並聲稱一款食物容器是由DABUS「自己的創意」所發明,將DABUS掛名唯一「發明人」,向歐盟及美國、英國等10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卻都失利,主因是各國政府認為專利發明人必須是「人類」。

泰勒在2019年10月,以相同內容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食物或飲料用容器」的發明專利,智財局認為AI不是我國《專利法》規定所需的「自然人」、DABUS在法律上頂多是個「物」,不能登記為發明人,加上泰勒不願退讓修改,去年(2020年)6月不受理他的申請。

泰勒越洋委託我國律師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已完整揭露發明人為AI系統DABUS、中文譯名為「達布斯」,發明人國籍也據實填載為「無」,且台灣《著作權法》允許「法人」登記為著作人,跟歐美各國一律要求必須是「人類」的規定不同,泰勒喊話台灣別自我設限、以免「失去引領國際創新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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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我國《專利法》與相關判決,都認定發明人必須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必須是能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AI人工智慧系統不會因為有名字就具有法律人格,加上AI欠缺為了完成發明而從事精神創作的自主意識或心智,不是我國法律所定義的「人」,不能登記為專利發明人。

法官指泰勒所提歐盟與美、英等國法院判決,也沒承認「人工智慧系統可為專利法上之發明人」的主張,至於我國《著作權法》允許「法人」登記為著作權人,與《專利法》保護範圍不同、不能混為一談,日前據此判泰勒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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