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單純趴趴走罰錢而已 確診者擅離醫院下場曝「最重坐牢2年」

▲大安警分局瑞安所放任沒穿防護衣的黃姓警員到場壓制確診者相當危險。(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陳姓通緝犯因新冠確診遭隔離,凌晨大鬧醫院時被警方壓制,上午卻擅自離院。(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發生新冠肺炎確診者,深夜大鬧病房,又擅自離院,台北市警局已經出動協尋,律師指出落跑的陳姓男子,已經不只是單純的居家隔離個案,而是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罹患或疑似罹患」的確診者,被抓回醫院後不只是單純的罰款了事,最重將面臨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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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陳姓病患因涉嫌傷害案未到案遭通緝,2日凌晨到仁愛院區急診,被發現罹患新冠肺炎,陳男疑似突然遭隔離心情不佳,在失控持木裩砸破急診室隔離區的玻璃。台北市警轄區警員到場壓制,醫護人員也不斷安撫陳男,沒想到,2日上午9點左右,陳男卻未經許可,擅自離開醫院,院方已經通報台北市警局協尋。

律師侯冠全指出,過去疫情期間,許多剛返台的民眾,因為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趴趴走,被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20萬元到100萬元不等,本件個案陳姓男子,已經被仁愛醫院診治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應立即採取必要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侯冠全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為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因此,陳姓男子經確診安排隔離治療的感染管制措施,但卻擅自離院,將可能觸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的「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刑法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處20萬以上、200萬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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