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母劉彩萱(淺色外套)、劉若琳(褐色外套)。(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高等法院昨(27)日針對剴剴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保母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對此,「法老王」律師王至德發文剖析,即便社會輿論極度期待對惡保母判處極刑,但受限於一審定調的罪名為「凌虐致死」而非「殺人罪」,在法定刑責的限制下,已無判處死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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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虐手段泯滅人性 二審法官認同原判
王至德指出,二審法官認同劉氏姊妹在剴剴生命最後三個月,完全將其視為宣洩情緒與取樂的工具,讓幼童在飢餓、寒冷與毆打的恐懼中度過,其痛苦遠超成年人所能承受。儘管大眾認為判決過輕,但二審合議庭基於尊重國民法官制度的精神,且檢察官未針對劉彩萱部分上訴,依法難以加重刑度。
依法論法 「凌虐致死罪」最高僅無期徒刑
王至德進一步揭露,「無法判死」的關鍵點,由於第一審國民法官認定,保母的行為屬於「凌虐致死」,而非「殺人罪」,所以在法律架構下,凌虐致死罪的最高刑度即為無期徒刑,因此即便檢察官針對次要犯罪者劉若琳上訴,在法律框架內依然不可能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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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劉若琳稱會盡力賠償家屬。(圖/記者吳銘峯攝)
律師感嘆正義落差 自由意志選擇施暴
對於法律實務的侷限,王至德坦言,內心也覺得「判得不夠重」,加上保母姊妹並無精神問題,是在完全的自由意志下,選擇對不到2歲的幼童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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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當加害者有權選擇卻仍對幼兒做出如此殘忍行徑時,其泯滅人性的程度已達極致;然而,在現行司法制度與法定刑度限制下,這已是目前實務上所能達到的刑罰極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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