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油二審改判有罪 律師:未危害人體卻重判令人不解 

▲頂新業配。(圖/業務提供)
▲頂新越南油風波纏訟4年,二審宣判結果出爐。(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頂新越南油風波纏訟4年,二審終於在今(27)日宣判。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為,由於頂新購入原料油的越南大幸福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觸犯食安法的「攙偽、假冒」要件,即使油品沒有危害人體疑慮,也屬有罪,判被告魏應充15年徒刑,其中6年可易科罰金、前後兩任總經理常梅峰、陳茂嘉也被判處8年6月、11年6月刑期,大幸福負責人楊振益8年6月,其餘被告無罪。
 
頂新律師獲知判決結果後表示,檢方和二審判決都拿越南工商部函文認定大幸福公司沒有合格廠商證明書,但二審合議庭透過司法互助程序,取得越南官方證明表示,越南食用動物油脂的主管機關為農業廳,並非工商部,也就是檢察官和法院採信的函文內容並不可信。且依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函文載明,大幸福公司的確是合法銷售食用豬油原料的貿易商,並不需要另外取得合格生產證明書。這些官方回函都已釐清當初起訴的爭議,結果二審判決卻仍回歸當初偵查盲點,律師對此感到相當不解。

頂新律師強調,雖然判決結果能證實頂新製油的油脂不是回收油、地溝油,更非來自病死豬隻,當初一些錯誤的謠言得以澄清;但二審認為頂新存放於屏東廠油槽的油品有總極性化合物、酸價過高的情形,不適合人體食用。對此,律師表示,專家證人已經出庭說明頂新油品的酸價值符合人體食用,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小於需回收的25%標準,也未超標,不解為何法院會做出與證據、專家意見相反的判斷。
 
2014年,因食藥署接獲越南工商部回函,表示大幸福公司主要出口飼料用油,因而引發台灣飼料油疑慮。彰化地院一審審理時,曾經傳喚油品專業的專家證人表示意見,專家說明,所謂飼料油與食用油的差別,在於前者未經精煉,後者在經過精煉程序後能去除雜質、穩定品質,但兩者皆須來自健康無病的豬隻,因此飼料油和食用油只是「用途差別」並不是「品質差別」。另一方面,頂新律師在審理中也提出越南檢驗單位Vinacontrol的報告、報關進口相關文件、油品通過食藥署邊境查驗等證據,說明公司身為專業油脂製造商,從進口流程到精煉過程,皆符合法律規範。

律師認為,二審採信檢察官所有論述,卻和客觀證據不相符合,無法接受合議庭未審酌有利證據,且判決認知與科學數據、專家證人證詞之間有很大的落差,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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