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侵少女12次還被對方父親撞見 女網友賠錢換緩刑

高雄地院(圖/取自地院網站)

▲黃女指姦少女遭判刑。(圖/高雄地院外觀,翻攝自地院網站)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黃姓女子,去年前透過網路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小芳(化名),不顧她年紀尚輕、判斷力未成熟,竟先後在飯店套房、購物中心女廁及少女房內,以手指插入對方下體達12次,高雄地院依與未滿14歲女子發生性行為判刑2年、得緩刑5年。

判決指出,黃女於2016年7、8月間,透過線上遊戲認識年僅13歲的小芳,且明知對方未滿14歲,竟為了一逞私慾,於2016年10月在「85大樓」的套房內,徵得小芳同意,以手指插入對方下體方式,對小芳施行性交行為,隨後她食髓知味,每周都在該飯店套房或夢時代購物中心女廁內,以手指性侵小芳共達11次。

不料,今年2月26日上午10時許,黃女於小芳房內故技重施,正巧被剛返家的小芳父親撞見,發現2人共處一室,待黃女離開後,小芳在父親的追問下吐露實情,小芳父親憤而報警處理。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黃女明知案發時少女未滿14歲,竟未克制自身情慾,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影響少女身心發展,但審酌她已和被害少女、其父親達成和解,並付賠償金額,依與未滿14歲女子發生性行為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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