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星夜店表演變調 女舞者指控跳舞變陪酒

我們想讓你知道…跳舞跟陪酒分際界限要說明清楚。

▲女舞者指控經紀公司詐欺,到新加坡夜店跳舞表演被要求陪酒出場。(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灣一名女舞者前年和新加坡一家娛樂經紀公司簽約,到新加坡的夜店跳舞表演,她指控最後卻變成陪酒出場,跳到其他經紀公司卻被對方控告違約求償3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雖然認為這名女舞者是因被詐欺而簽約,但也認為如果工作內容不妥,應該先終止合約再跳槽。

睜著圓圓大大的雙眼,28歲周姓女舞者2011年向新加坡略文化經紀公司簽約,以底薪4萬元薪水到新加坡夜店表演跳舞,但之後卻被夜店要求要陪酒出場,甚至差點被客人伸鹹豬手,3個月之後,嚇得跳槽別間公司被原本的經紀公司指控違約,求償30萬元,雙方對簿公堂,最後女舞者敗訴,仍被判違約須賠償經紀公司6萬多元。

經紀公司表示從沒有逼迫旗下員工要坐檯陪酒,強調夜店場所都是正當合法營業。略文化在台代表陳崧華表示,「都沒有任何強迫性,而且今天我們是仲介,如果說她對工作有任何問題,可以跟我們反應。」

但周姓女舞者也提出工作照片和夜店店規,像是不出去等客人要罰多少錢,或者客人買出場費用多少,這些都已經超出原本和經紀公司簽的跳舞表演合約內容。

法官認定,經紀公司不應任由夜店這些內規導致周姓女子受詐欺而簽約;不過,周女等人在兩年約期滿之前跳槽,也算違約,雙方不服都提出上訴。只能說,跨國工作除了得再三確認工作內容,求職前還是得睜大眼看仔細,以免和預期不符,反受其害。(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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