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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28號

吳景欽/【大法官履勘泰源技訓所】強制工作的難題

將犯罪歸因於懶惰或習性,致須以強制工作為矯治,這本身實過度簡化犯罪的多元成因,更會因此集中適用在某些特定犯罪者,致形成差別對待。更重要的是,若僅有強制工作之名,卻難徹底實踐,就無法免除二次刑罰的違憲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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