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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聯單走入歷史 3月1日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報案聯單重大變革,3月1日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過去警察機關受理報案證明單據,因案類別不同區分為「其他案類二聯單、刑案三聯單及失車四聯單」等報案證明,以致民眾在警察機關報案時,因案類不同而無法取得三聯單產生吃案疑義,警政署為能簡化報案流程及整合各類表單,減少民眾因各類受理案件單據不同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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