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7旬老翁長期擔任活動中心志工,也藉此認識一名就讀國小4年級的女童,即使年紀都能當女童阿公,仍在2018年某日拉著女童前往活動中心內的廁所將女童褲子拉下猥褻得逞,不過橋頭地院審理時,認為老翁已表達歉意,並賠償25萬元金額給女童家人獲得原諒,依《未滿14歲女子范強制猥褻罪》判處他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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