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某百貨商場陳姓店員今年7月間,見一名身材曼妙女子進入商場閒逛,趁其未注意之際以手機偷拍女子大腿內側之裙底風光,女子察覺陳緊靠身邊還拿著手機,懷疑遭偷拍報警處理;桃園地院根據警方查扣手機與翻拍手機內偷拍照片,審結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與參加2場法治教育課程,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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