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第二淡水海巡隊時任第三偵緝組葉振盛及組員共9人,涉嫌從2009年,多次利用破獲案件的機會,虛報報案所需「諮詢人員禮品及餐敘」單據,8年內詐領線民費43萬餘元,存入帳戶作為偵緝組公積金,且用來聚餐買酒作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等罪起訴。今士林地院宣判,認葉等人共犯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各處6月至1年8月,緩刑2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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