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經營國道ETC電子收費系統,期間歷經多次系統調整後,遠通不滿原本依約設計好的一段式標準費率,被高公局一場會議指示改成三段式費率,導致設備、開發費用暴增,打官司求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高公局確實變更合約工作範圍,應補償遠通1.2億多元的建置成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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