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躲女廁「肉眼偷窺」沒刑責 判賠8萬嫌貴...辯沒看見被打臉

▲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9月凌晨在桃園區某速食店女廁與男廁間徘徊,建女店員如廁,竟從門縫俯趴偷窺,女子發現後報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北市王姓男子2度在百貨公司女廁偷窺,因手機無偷拍竊錄畫面而逃過刑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王姓男子被控前年(2021年)2度溜進百貨公司女廁,涉用手機伸越隔板上方或鑽進下方縫隙,偷窺不同女子上廁所,王男到案堅稱僅用眼睛看,因他當時所持手機經數位鑑識還原都查無偷拍竊錄影像,王男逆轉獲判無罪確定。被害人不服,提告索賠精神慰撫50萬元,一審判王男須賠8萬元,王男上訴狡辯當時什麼都沒看見,被台北地院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不罰單純「目視」偷窺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或非公開活動的行為,除非使用工具或設備增加窺視能力或留存影像,例如透過望遠鏡偷窺、用手機偷拍竊錄等,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故意」以「肉眼」窺視他人洗澡上廁所等足以妨害隱私者,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且有賠償責任。

本案無業的王男,於前年1月6日傍晚5點多,在北市信義區的微風南山購物中心尾隨許姓女子進女廁,踩著馬桶越過隔板上方偷窺隔壁剛上完廁所的許女,被許女衝到門外呼救逮人,沒想到王男同年3月2日下午1點多故計重施,溜進信義區新光三越A8館女廁,趴在地上從隔板下方縫隙偷窺鄭姓女子,當場被眾人攔阻報警送辦。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21年間,與女網友相約摩鐵,未獲允許下以手機偷拍赤裸身體;另透過手機視訊通話時側錄隱私部位而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上廁所遭王男偷窺的被害女子提告求償,控訴犯行造成精神痛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王男到案辯稱僅用肉眼偷窺,2位被害人堅稱目睹王男偷窺時拿著手機對著她們,但王男2次犯案分別被查扣的手機,經數位鑑識及還原刪除檔案,都沒發現任何偷拍竊錄影像,檢方認為王男開啟手機照相功能、利用螢幕的ZOOM IN拉近放大輔助窺視,起訴他涉犯無故利用工具設備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一審判王男2罪各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各12萬元,但上訴二審大逆轉,法官認為王男事發時所持手機既然查無偷拍竊錄影像,難以認定他開啟手機鏡頭、將螢幕當成窺視的「工具或設備」,且其中1位被害人對於王男有無持手機的指述,可能被陪同報案的朋友加油添醋影響,因此改判王男無罪確定。

許女不服,告王男明明用手機偷拍、只是刪掉檔案沒證據,但王男即使僅以肉眼偷窺她上廁所,仍造成她出現憂鬱、莫名恐懼與睡眠障礙等急性壓力反映後遺症,為此就醫飽受精神痛苦,要求王男賠償精神慰撫50萬元。王男神隱不出庭也不遞狀答辯,求償案一審認定他侵害許女隱私權與人格權,判他應賠償8萬元。

王男上訴辯稱事發時正準備偷窺,就被許女大喊打斷,所以當時什麼也沒看見,應該不必賠錢,且判賠8萬元太貴,不過王男還是沒出庭。求償案二審法官認為王男翻供不足採信,他的偷窺舉動使許女飽受驚嚇、身心受創,判賠8萬元並無過當,據此駁回王男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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