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寵物店惡火!「臘腸+貴賓」25汪星人燒死 全是業者養的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11月20日凌晨1時42分許,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火勢約在30分鐘後撲滅,但店內貴賓、臘腸狗等共25隻狗兒被燒死,詳細起火原因及相關財損仍由消防局火調科調查中。由於死亡的狗狗數量眾多,外界關心業者是否還要面對高額民事賠償,但業者告訴警消,狗兒全部都是他自己養的。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市消防局20日凌晨1時42分接獲報案,稱大同路一段有一間寵物店失火,緊急出動17車40人前往搶救,消防人員到場發現火場是1棟3層樓建築,但1、2樓已全面燃燒,緊急接駁水線射水灌救,火勢於凌晨2時13分許撲滅,馬上進行殘火處理及排煙作業,警消初步調查,起火點疑為一樓木櫃,面積約15平方公尺,未裝設住警器,經查現場1樓15隻及2樓10隻共25隻死亡,其中大部分貴賓狗及臘腸狗等寵物狗。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市消防局火調科案發後,即派出鑑識人員前往火場調查,並鑑識蒐集相關資訊及採證,火調科指出,目前研判起火疑在1樓,相關火場鑑定報告約在1個月內完成,完成後會提供轄區分局據以調查是否涉及違法及發動偵查。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消防局火災預防科則指出,初步調查,依「各類消防獨全設備設置標準」,該寵物店並未在消防局列管範圍,如在列管範圍消防局則會依面積、用途,作出消防安全要求。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由於該店營業項目有:寵物SPA、寵物美容、寵物洗澡、寵物用品、寵物買賣、繁殖、買賣、寄養…等,並持有寵物業授權字號,所以被燒死的狗狗可能是業主所飼養,或是客人寄養或留置,如今狗狗因火警死亡,業主也可能將面對民刑事求償究責問題。

曾任台南、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目前轉任執業律師的羅瑞昌律師指出,這起寵物店火警可能引衍生的法律問題可以分成刑、民事2部分,一是火警發生原因,依火災鑑定結果,依公共危險罪第173條,如果是故意放火燒燬,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走火」(屬過失)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兩者行為罰責差異甚大。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羅瑞昌律師說,貓狗等寵物在法律上屬「物」,並沒有自然人等法益,所以如果有民事官司,要看雙方契約關係,如有寄托契約就依約處理賠償,如果沒有契約,則依照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去處理(但飼主要提供狗狗的價值相關資料佐證,如無則由法官依法請相關單位協助估價),羅瑞昌律師強調,如果故意放火燒死寵物,也構成刑法354條的毀損罪。

羅瑞昌律師也提到動保法第6條亦有規定,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第2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羅瑞昌律師強調,動保法罰責部分也限於明知故犯,如果是不小心的就不符構成觸法要件。 

據了解,寵物店的許姓業者接獲通知趕回店外,曾一度想衝進店內搶救,被消防人員阻止,業者難過地說,他在店内養了30多隻寵物犬,不知為何會燒起來,天亮後業者與消防人員清查統計,發現共燒死25隻寵物犬,許姓業者也告訴台南市消防局,表示被燒死的寵物犬都是他所飼養。

▲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一家寵店發生火警,店內約25隻寵物狗遭大火燒死,消防局火調科派員鑑識。(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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