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三讀修正!散布性私密影像納保護令 平台不刪除可重罰60萬

▲▼立法院法案三讀 敲槌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法案三讀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將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列為保護令類型,而在申請變更、延長保護令之空窗期,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也規定,若家暴被害者性影像遭散布,網路平台業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60萬罰鍰。

隨著科技發展,家庭暴力樣態越來越多,政院9月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日前召開聯席會議,審議《家暴防治法》修正草案,全案共66條,並在今立院三讀通過。

根據修法條文,將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列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考量變更、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之空窗期,此次修法也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另外,若被家暴者性影像遭散布,網路平台業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有關網頁資料,否則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且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修法也進一步保障同性婚姻權益,此次修法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家暴防治法相關規定規範。另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部分,修法後準用家暴法刑事程序,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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