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優惠券「10張變10格」、退票要20%手續費 北巿觀傳局限期改正

▲▼溫泉業者售違規票券,北市法務局限期改正。(圖/法務局提供)

▲溫泉業者售違規票券,北市法務局限期改正。(圖/法務局提供)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隨著氣溫變化、溫泉季到來,北市政府法務局3日發布消費警訊指出,北投「山之林溫泉餐館」所販售之泡湯券未提供履約保障及違反禮券應記載事項,甚至還規定「退票須補足現場售票差額及另收20%手續費」,北市觀傳局已要求業者限期改正,消保官呼籲民眾購買泡湯券、餐券或住宿券等各類禮券都要留意是否有履約保障,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局表示,隨著天氣轉涼,越來越多民眾購買溫泉券泡湯。消保官接獲民眾反映指出,北投「山之林溫泉餐館」業者原先販售1本10張「大眾池優惠券」,惟今年改販售1張10格之「大眾池優惠卡」,使民眾無法像以往可與親友分票使用,導致用不完容易過期,且業者更稱票券不能退票,引發消費者不滿投訴。

消保官指出,案經觀傳局會同消保官前往稽查,經檢視業者所售「大眾池優惠卡」票券未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障、未載明發行人資訊,亦未記明票券面額及補換發程序,另票卡上記載「退票須補足現場售票差額及另收20%手續費」退費手續費過高,違反法規所訂退券手續費3%之上限,且若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退券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觀傳局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觀傳局同時要求業者不得繼續販售違規票券,違反將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官提醒,禮券屬預付型交易,消費者所負擔之風險相對較高,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應檢視禮券上有無履約保障,且應有1年以上的履保期限,以免業者歇業時禮券變廢紙。消保官進一步說明,履約保障期間是自發行人出售日起算,若消費者承接「二手禮券」,其前手轉售時,履保期間通常不足1年,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二手禮券尤需特別留意履保效期,以免省小錢不成反而受損失。

▲▼溫泉業者售違規票券,北市法務局限期改正。(圖/法務局提供)

▲▼溫泉業者售違規票券,北市法務局限期改正。(圖/法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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