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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 檢察長助新住民了解權益

▲移民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18日辦理「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法令宣導課程」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移民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18日辦理「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法令宣導課程」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記者陳崑福/高雄報導

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於今(18)日辦理「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法令宣導課程」活動,南投地檢察署檢察長黃元冠擔任講座,介紹現行的國民法官新制及法庭人權保障,讓新住民朋友們更瞭解自身的法律權益。

▲移民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18日辦理「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法令宣導課程」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國民法官制度已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新住民只要具有臺灣籍且年滿23歲,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

黃元冠提醒,擔任國民法官屬於國民義務,如符合資格且沒有其他事由,是不得拒絕的,而獲選為「國民法官」的勞工,參與期間雇主依法應給予公假,更不得以此為由,給予職務上的任何不利處分。

黃元冠另介紹幾則跟外國人或新住民有關的憲法法庭解釋,他表示,司法院釋字第802號解釋說明中,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其目的是為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以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避免物化女性及商品化婚姻,期以符合公共利益,因此仲介跨國(境)婚姻,不能收取報酬。

另釋字第708號解釋則說明,外國人受驅逐出境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應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之前或依法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將暫時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聲請裁定收容,始能續予收容。這項判例展現出臺灣對於法治人權的重視,不分外國人及本國人皆保障其人身自由權。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主任徐志權表示,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設有「移民輔導」窗口,並提供初次入境新住民關懷訪談、行動便民服務,以及定期舉辦新住民家庭教育暨法令宣導課程,協助新住民獲取最新的福利資訊,瞭解自身居留權益,以快速融入異國婚姻生活,新住民朋友們若有這些服務需求,可逕洽高雄市第一服務站(07)715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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