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臉書、YT納管違法最高罰1000萬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           。(圖/NCC)
▲NCC6月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後續將舉辦3場說明會、1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圖/NCC)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29日審議通過我國首部網路監理法令《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該草案定義網路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排除小規模業者之外,其他所有網路服務類型都需負擔各種義務。根據草案內容,目前在台市佔超過10%(230萬)的FB臉書、YouTube都會被列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接受最高規格監理,若違反該法最高罰金可達1,000萬元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前身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NCC委員經討論後,參考歐盟法令名稱(DSA)與國際趨勢,考量符合國內實際需要,貼切監理中介服務內容等,決定變更法令名稱。

翁柏宗強調,NCC沒有增加或改變對違法內容的定義,NCC也不會去認定什麼是違反的內容,也不會去命令業者要下架,而是介接到各部會主管的作用法,由各主管單位去認定內容是否違法。為有效執行,草案明定NCC可設立數位中介服務者專責機構,NCC表示目前傾向以成立財團法人方式進行。

NCC綜合規劃處科長劉佳琪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主要是建立平台問責機制,草案共計11章,包含:

一、總則
二、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
三、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
四、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
五、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
六、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
七、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
八、公私協力合作
九、專責機構
十、罰則
十一、附則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全文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           。(圖/NCC)
▲NCC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數位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 。(圖/NCC)

劉佳琪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共同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

網路中介服務規範主體區則是分為5大類:

一、連線服務
例如:ISP、寬頻上網
義務:法院資訊限制、透明資訊揭露
違法處分:5萬~50萬元

二、快速存取服務
例如:行動寬頻
義務:法院資訊限制、透明資訊揭露
違法處分:5萬~50萬元

三、資訊儲存服務
例如:雲端儲存業
義務:通知及回應、資訊限制告知、登載義務機制
違法處分:10萬~100萬元

四、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例如、臉書、YouTube等社群、影音、網拍平台
義務: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 、內部異議制度、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透明、服務與機制濫用防護
違法處分:50萬~500萬元

五、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服務型態:以上4種服務市佔(服務人口)達10%(230萬)、具一定影嚮力者,經NCC認定後公布
義務: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獨立稽核、推薦系統
違法處分:100萬元~1000萬元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強調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自由流通,並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及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課予相關責任及義務,以保障數位環境安全。

NCC表示,之後舉辦3場公開說明會、1場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做為後續條文修正。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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