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在台離婚對岸也須登記 律師解釋後續應該這樣做

▲▼汪小菲大S。(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藝人大S(右)與汪小菲(左)結束10年婚姻,在兩岸都須辦理離婚登記。(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藝人大S(徐熙媛)與汪小菲在台透過法院調解,「決定和平解除婚姻關係」,2人在台離婚登記由法院直接發函戶政事務所辦理,至於2人在對岸的婚姻關係,律師林瓊嘉表示,依我方海基會與對岸海協會的文書驗證管道,汪小菲應可持我方證明辦妥對岸當地離婚登記,除非因故不被承認,才需在對岸重新打一遍離婚官司。

林瓊嘉說,兩岸因為特殊政治情勢,對於彼此民事案件判決在對方領域是否有效的問題上,目前採取兩會文書驗證的模式處理,也就是我方的法院判決等文書經我方海基會驗證後,對岸通常就會承認效力,反之亦然,除非判決的程序、判決的理由違反「公序良俗」,才可能遇到不被承認的狀況。

▲兩岸人民離婚方式與程序。(圖/翻攝海基會網站)

▲兩岸人民離婚方式與程序。(圖/翻攝海基會網站)

依照海基會官網提供的「兩岸人民離婚方式與程序」規定,要在對岸行使我方法院的判決文件,須先在我方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持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與法院離婚調解、和解或判決書、確定證明書,辦妥「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書」,並敘明要在對岸使用的地區。

公證人完成認證後,會將公(認)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函寄申請人指明的對岸地區公證協會,依對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我方法院的民事判決,可向對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林瓊嘉說,大S在台提起離婚訴訟,不排除有「主場優勢」,因為財產、小孩都在台灣,汪小菲可循上述規定,持我方證明在對岸當地辦理和大S的離婚登記,應該可以順利完成。

萬一對岸因故不承認我方對大S和汪小菲的調解離婚效力,林瓊嘉說,這種情況極少見,若真的發生,汪小菲可能要在對岸訴請人民法院承認我方判決效力,假如還是行不通,就只能在對岸當地人民法院重新打一遍離婚官司,不過大S應該不必專程跑一趟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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