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壓器爆炸燒死鄰屋84歲老翁 台電判賠260萬確定

▲▼台電,台灣電力公司,停電,用電,省電,跳電,節電,電費,供電,電力。(台電公司圖/記者周宸亘攝)。(電錶圖/記者張暐珩攝)

▲台電公司變壓器爆炸燒死老翁,法院判賠260萬餘元確定。(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電公司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亭置式變壓器」,2015年4月間因東部海外地震造成變壓器短路爆炸,火勢延燒到隔壁鄰居房屋,造成屋內84歲莊姓老翁遭燒死。家屬求償,一二審均認定台電管理有疏失,必須賠償260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雙方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老翁一家人原本定居美國,但老翁因關心新莊老家都更進度,獨自返台住在親友的新莊忠孝街一處2樓房屋。而案件發生於2015年4月20日上午9時許,當時東部外海發生6.3強震及4個有感餘震,導致鄰近老翁住處不到15公分的台電「亭置式變壓器」,竟然因短路而爆炸,變壓器內部高熱絕緣油噴濺後引發房屋火災,導致老翁因一氧化碳中毒併全身大面積灼傷而死亡。

老翁妻兒不滿,提出民事訴訟,求償360萬餘元。法院審理時,台電拒絕賠償,辯稱本次事故純屬偶然事件,台電平時就按規定定期巡檢該變電箱,爆炸的發生與他們的行為全無因果關係;另外台灣目前也未針對亭置式變壓器與住戶距離制定法規,台電對於該變電器的設置、保管並無任何疏失。

但法院審理後,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第1項「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均認定台電管理變壓器有疏失,必須賠償。經過計算後,一二審均判決台電須賠償260萬8805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確定。

除本案求償外,屋主與當時被燒傷的房客也起訴求償,一審判決台電須賠償屋主726萬9803元,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另外台電也須賠償房客與租屋的公司46萬5363元與13萬2607元,這部分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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