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貪污罪喪失立委資格 民進黨:先了解之後再處理

▲▼立委高志鵬受訪。(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委高志鵬受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前國會助理姚糧鈿被控貪污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依貪污罪判4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他雖不服上訴,但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確定喪失立委資格。對此,民進黨發言人鄭朝方26日下午表示,黨中央會在進行了解之後,再做進一步處理。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新台幣50萬元,更一審被判刑7年6月,他不服上訴,更二審則改判4年6月。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而三重區域立委將補選。

更二審判決指出,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最高法院則是認為高志鵬在「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價購案之承租、價購接續各為2次的請託關說行為,並已獲取50萬元報酬,自屬已因而獲得利益,原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名,並無適用法則不當。

而高志鵬上訴認為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將本件土地承租價購案割裂為承租、價購2階段,單獨觀察分別評價,主張承租階段雖已收錢但未違背法令、價購階段縱然違法但迄未獲准,僅屬未遂,均不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云云,任意爭執,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最後,最高法院認為高志鵬上訴不能認為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予以駁回。

對此,民進黨中央下午中常會結束後,黨發言人鄭朝方表示,有關於高志鵬委員的事情,會先進行了解,之後再來做進一步的處理。至於高志鵬本人,記者致電詢問回應,目前尚未得到答覆。

▲▼民進黨中央常會 代理主席林右昌 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 發言人鄭朝方出席。(圖/記者屠惠剛攝)

▲民進黨發言人鄭朝方(左)。(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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