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與已婚男同事每天聯絡15次↑ 被法官認證「精神外遇」

手機,低頭族,上班族,女性,講電話(圖/記者周宸亘攝)

▲法官認定劉女與公司同事逾越普通朋友社交界線,屬精神外遇。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一名劉姓女子明知張姓同事已婚,卻持續發送簡訊或LINE跟對方聊天,每天高達15次以上,就連凌晨也在聊,過從甚密,結果被張妻發現,認為她破壞夫妻關係,怒提告求償20萬元。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劉女、張男客觀上已逾越普通朋友之社交界線,而非「業務往來」、「遊戲交流」等,縱無性行為而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仍屬精神外遇,判劉女賠償5萬元。

判決書提到,張妻發現丈夫不僅整天手機不離身,還持續發送簡訊或LINE與人聊天,甚至一反先前使用手機的習慣,為手機設定屏鎖密碼,且每日刪除聊天對話,對此反常舉止感到疑惑,幾乎常常因此發生爭吵,但老公卻放任夫妻關係惡化,仍不為所動。

而劉女則是表示,與張男是公司同事,上班時段因業務往來而需互為聯絡,至於下班時段,是因為都是手機遊戲共同玩家,因遊戲討論或互贈寶物而有聯絡必要,雖曾頻繁聯繫,但彼此並未逾越一般朋友的交往份際,且張妻提出的「LINE對話內容」,或僅截取片段而難窺全貌,或為普通語句而無曖昧,難佐證是破壞她婚姻的行為。

法官提到,「婚外情」即俗稱的外遇,一般是指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友誼的愛情關係,縱無性行為而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仍屬精神外遇,而屬「婚外情」的一種。此案是劉女與張男有「足以干擾夫妻正常作息」的「逾矩聯繫」,可認彼此間的精神依賴,已遠勝於張妻,而形同另一段男女感情發展經營,屬精神外遇,已足可認定為侵害配偶權利。

最後,法官認為劉女與張男則過從甚密,衡量侵害時間長短、加害程度、張妻所可能承受精神上痛苦,以及劉女後來辭職而與張男主動斷離等一切狀況後,認損害賠償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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