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犯行恐串證!鄧文聰千萬交保高院發回更裁

▲圖為全民反對錢坑行動聯盟1日反對國寶幸福人壽簽約無效。(圖/蔡怡杼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1日遭特偵組聲押,北院卻諭知以千萬元交保,特偵組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2日認定鄧涉犯重罪,有串證及逃亡之虞,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高院今天發出的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件被告鄧文聰否認犯行,而同案被告吳曉雲、黃正一雖均經訊問,惟是否可遽謂其等並無勾串之可能,尚非無疑。檢察官主張其等仍有勾串可能,並稱另有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有待傳訊調查等情,業已提出卷證而為釋明。再衡以現今通訊技術發達,如何避免被告具保後,以各種通訊方法與其他共犯或證人勾串,均不無研求餘地。

又本件係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業據實務採認,本件顯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況本件猶有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尚待調查,已如前述,被告經具保在外,是否確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自非無疑,本件可認具有同法條第1項第2款事由。故本件被告是否不符合羈押之必要,尚有疑慮,檢察官對此提起抗告,即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調查後更為適當之裁定。

又原法院就通知檢察官蒞庭部分,原法院確有以電話通知最高法院檢察署法警三次,均未獲接聽一節,有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抗告書所載未予通知聲請人蒞庭云云,即有誤會,亦併同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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