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科技公司應徵新員工,面試時來了一位生理男、心理女的跨性別女同志,表達希望錄取後能上女廁,但公司認為租用的辦公大樓沒有性別友善廁所,加上擔心其他女性員工會在意,便婉言回說:「可以去一樓大廳上無障礙廁所嗎?」沒想到後來因此挨罰30萬元,原因是:歧視。

《東森新媒體ETtoday》推出「勞雇雙方的新同志關係」探討2019年同婚專法通過後,勞雇雙方在職場上遇到的磨合問題。

妞妞(化名)是跨性別女同志,向科技公司投遞履歷那時,她已經出櫃兩年,平時都以女裝生活。她在第一次、第二次面試時,告知面試主管因自己性別認同為女性,有使用女廁的需求,主管當時都未表示意見。兩次面試後,某天公司主管打給妞妞,告訴她「因為公司租用的大樓沒有性別友善廁所,可以去一樓大廳上無障礙廁所嗎?」妞妞回覆「這是歧視」後,公司就沒有再回覆,事後也並未回覆妞妞是否錄取,妞妞因而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就業歧視,勞動局調查後認定成立,裁罰該科技公司30萬元。

該科技公司不服,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該科技公司認為,兩次面試後認為妞妞工作能力不符所需,才沒有錄取;加上公司確實沒有性別友善廁所,雙方對上何種廁所未達成共識,是因「對工作環境聘僱條件未達成共識」,並非性別歧視。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若公司面試後決定不錄取,為何還要再次致電詢問妞妞「能否改上無障礙廁所?」公司宣稱是替其他軟體公司詢問,但拿不出證據。法院認為,妞妞平時都以女裝生活,使用女廁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但公司卻詢問其他女性員工是否會介意,等於是越俎代庖替妞妞向其他人「出櫃」,而使用廁所歧見讓妞妞無法繼續獲得面試機會,確實構成性別歧視,判科技公司敗訴。

此案中的科技公司婉拒回應。《東森新媒體ETtoday》也無法聯繫上妞妞。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在去年就曾透過網路調查,發現有32%跨性別者因為怕被質疑,寧願憋尿也不願意去公廁;17%跨性別者曾在求職時因跨性別身份被拒絕。

經營動物醫院的陳先生說,是不是跨性別者或同性戀他其實不太在意,「有時候反而越怪的人越有能力」;但有些管理層面確實對雇主來說很為難,希望政府可以先宣導,不要動不動就開罰。

雇主面試該如何避免觸法?專家建議「跟專業無關的問題不要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要求職場上不能歧視的法律已經有了,近年社會也一直在推廣,也一直增加雇主責任,但從立法至今不過20多年的時間,仍需要一些時間讓更多人跟上。

協助此案的律師許秀雯說,可能有人會懷疑「我怎麼知道他跨性別是不是裝的?」若是為了方便騷擾別人,這樣假裝自己是跨性別者生活要增加很多不便與人際關係代價,以社會經驗法則來說並不合理。如果其他人因為跨性別者上女廁覺得不舒服,公司可以藉機加強尊重他人的多元性別意識教培訓。

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張雅惠建議,若求職者詢問和性別相關問題,如跨性別者詢問能否上女廁等,一律回答「尊重多元性別」即可,不需做過多詮釋。企業招募時只要秉持兩項原則:一,和專業無關的問題,不用問;二,法律有規定不能問的,不要問,就能避免不慎觸法。

延伸閱讀

國內首例:雇主不小心把勞工出櫃了 處理不當挨罰2萬

同婚專法實施5年 相關職場歧視判決增2.5倍

同婚專法實施後他結婚了 但仍害怕出櫃「怕升遷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