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硬上好友未成年妹妹 色男「不認罪、不和解」判3年8月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邀約好友未成年妹妹至住處,卻硬上性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邀約好友未成年妹妹至住處,卻兩度硬上性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2月間邀約好友未成年妹妹至住處參訪,卻趁2人獨處時不顧少女反對兩度性侵得逞,事後少女哥哥獲悉追問後,得知郭竟對未成年妹妹下手,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郭辯稱不知道少女年僅14歲,辯護人亦辯護,少女說詞前後矛盾,法官不採信其辯詞,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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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年約20歲之被告郭姓男子與未滿14歲之少女係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之網友,郭男明知少女係未滿14歲之女子,於去年2月20日中午邀約少女至其住處參訪,卻趁2人在房間獨處時硬上性侵,5分鐘後說還想要,不顧少女反對以手摀住其嘴巴,再度硬上性侵得逞;事後,少女哥哥獲悉後告訴媽媽,憤而向中壢警分局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固坦承曾與少女發生性行為1次,惟否認有強制性交等犯行,辯稱「我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等語;其辯護人辯護,被告雖與少女哥哥為好友,惟少女哥哥為19歲,被告未懷疑少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且案發當日為上學日,少女卻未上學,由少女外觀、容貌及案發當日為平日,實難讓被告認為少女為未滿14歲之人,少女前後說詞不一且有矛盾可疑等語;法官則認為,被告與辯護人應屬臨訟脫辯之詞,難以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對兩性關係之認識未臻成熟,欠缺完全之性自主判斷能力,竟與少女為性交行為,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考量被告並無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前科,參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與少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審結被告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案仍可上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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