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惡意逼車+急煞還比YA 桃警:罰2萬4再加記3點違規點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警分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惡意逼車、急煞迫使他人讓道等危險駕駛行為,經審核影像屬實,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除開罰24,000元外,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籲請駕駛人一旦被錄影拍照檢舉,警方經詳實審核後均會依規定告發,違規人將付出慘痛代價。

▲桃園警分局日前接獲檢舉,惡意逼車、急煞等危險駕駛行為,圖為去年7月一輛廂型車惡意逼車,影像都被後方機車行車紀錄器錄下。(圖/桃警提供,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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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方指出,去年7月底,一名騎士行經桃園區延平路直行時,一輛廂型車從左側超車後,不滿機車未讓道,竟在路中央急煞,隨即又蛇行往右閃,見機車向前再度往左切,沿途就是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過程中廂型車駕駛還搖下車窗朝騎士比出YA的手勢,騎士事後以行車紀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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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去年10月,一輛轎車行經桃園區藝文園區附近,一輛小貨車硬是左轉切入,轎車按喇叭示意,小貨車竟直接暫停在路中央,逼迫轎車讓道,事後還刻意慢行阻擋,轎車駕駛將行車紀錄器影片向警方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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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方指出,民眾可以主動檢舉危險駕駛行為,只要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地、違規車輛車牌號碼等相關證據,例如圖片、影像等,即可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網檢舉。此外有駕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經審核影像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除製單處罰24,000元,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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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方強調,危險駕駛除需負起行政責任外,亦有可能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而需負相關刑責,其中行政責任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4項規定,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6,000~36,000元罰鍰,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如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除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

如果是2輛以上的車輛共同為危險駕駛行為,或在路上競駛、競技者,針對駕駛人可處新台幣3萬~9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3項)。

另外有關刑事責任部分,若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妨礙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若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2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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