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鬼助詐團洗錢逾4700萬 首波女行員等6人一審出爐

▲某銀行朱姓女行員被詐騙集團吸收成為內鬼,協助詐團將人頭帳戶每日轉帳額度從50萬元調高至3,000萬元方便洗錢,桃園地院今天下午判決出爐。(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某銀行朱姓女行員被詐騙集團吸收成為內鬼,協助詐團將人頭帳戶每日轉帳額度從50萬元調高至3,000萬元方便洗錢,桃園地院今天下午判決出爐。(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去年底偵辦某銀行朱姓女行員為詐欺集團吸收共組詐欺、洗錢等案,檢調偵查蒐證對朱姓女行員、詐騙集團林姓主嫌等22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並查扣犯罪所得高達4,700餘萬元;桃園地院今(29)日先行對朱姓女行員等6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朱女應執行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同案詐團主嫌林姓女子等5人應執行8年6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罰金,犯罪所得沒收,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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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調查,28歲的朱姓女行員,去年年底被詐團吸收作為詐團內應,為協助詐團將人頭帳戶每日轉帳額度調高,竟違法從50萬元調高至3,000萬元,以方便詐團林姓主嫌洗錢。檢警查出,朱女夥同詐騙集團造成上百名被害人損失金額逾3億3,000萬元。桃檢重大刑案專組主任檢察官葉益發、檢察官李佩宣指揮台北市警局刑大、基隆市警局刑大、桃園市警局、台中市警局、桃園市調處調查,自去年12月20日起,先後搜索該銀行成功分行、江翠分行與詐欺集團據點等地,拘提詐團林姓女主嫌等7人,複訊後向桃園地院聲押至今。

桃檢查出,詐團以林姓主嫌為首,其組織多層且規模龐大,旗下成員分工成立「水房」(負責轉匯詐騙贓款)、「控房」(負責管理、控制金融帳戶所有人)、「車主」(自願配合詐欺集團管理、接受詐欺集團訓練、向銀行辦理綁定帳戶及調高轉帳額度之人),由林女負責擔任虛擬貨幣操作員、最高管理人員在境內管理指揮組織成員,另由宋姓成員在境外負責指揮於國外電信機房,以架設假投資網站、LINE群組等方式詐騙台灣民眾,被害人眾多,受騙金額逾3億元。

桃園地院指出,被告朱姓女行員為銀行客戶服務專員,負責辦理開戶、存款、提款、轉帳及調高轉帳額度等業務,加入詐團後詐欺、洗錢集團與其他不詳詐欺、洗錢集團,為人頭帳戶辦理綁定台幣、外幣約定帳戶與調高台幣、外幣帳戶之轉帳額度等銀行業務,致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車主帳戶遂行詐欺、並快速移轉而隱匿、掩飾大額詐欺所得;其中林姓主嫌、洪姓、林姓、吳姓及吳陳姓等人,承「鳳凰」之命或加入「鳳凰」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群組內之指示,共同負責帶領、陪同車主辦理相關綁約、調額等銀行業務、監控車主等「控車」行為與群組內傳送後述行為之必要訊息,再轉給詐欺集團之機房成員,其自2022年11月11日第一名被害人匯款入帳前至今年1月5日之期間止,參予犯罪組織假投資等詐騙手法,向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鳳凰」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層轉帳戶內款項或將之提出或轉購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

法官審酌被告朱姓女行員、詐團林姓主嫌等6人分別擔任詐欺集團不同角色分工,共同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且導致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考量被告朱女身為銀行職員,未能盡其金融業務之職守,利用組織缺陷及職務機會犯罪,造成相當程度之社會金融秩序紊亂、財產損失;被告林姓主嫌等5人無視法律秩序其他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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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結被告朱姓女行員等22人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告朱女等6人先行判決。被告朱女犯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應執行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台幣140萬元;同案被告林姓主嫌等5人各別犯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應執行8年6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宣告併科50萬元至10萬元罰金,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44萬5,611元至1萬1,000元不等金額,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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