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團召集人收團費...疫情取消卻不還錢 4人提告結局出爐

▲桃園市張姓婦人去年1月間向4人收取出團前往馬祖地區遊玩團費共計22萬餘元,後因疫情取消竟占為己有拒不歸還。(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張姓婦人去年1月間向4人收取出團前往馬祖地區遊玩團費共計22萬餘元,後因疫情取消竟占為己有拒不歸還。(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婦人擔任旅行團召集人,去年1至4月間向4名友人收取赴馬祖遊玩團費共計22萬7200元,後來卻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取消行程,但張女卻占為己有、拒絕歸還團費,4名友人憤而報警提告;桃檢複訊時,張女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侵占罪嫌將張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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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54歲的張姓婦人擔任行團召集人,去年1月5日向黃姓被害人相約在桃園區收取6萬7,200元旅費,原約定4月6日到8日前往馬祖遊玩;同年3月25日又向林姓被害人聲稱要出團至馬祖遊玩,收取林匯款3萬2,000元旅費,約定同年4月19日到21日出團到馬祖;同年4月間,張女又向秋姓與王姓2名被害人共收取12萬8,000元,約定同年6月19日到21日出團至馬祖,但事後都因疫情關係取消出團。

事後張女並未歸還團費,4名被害人屢次催討,張女均置之不理占為己有,辯稱是疫情因素取消出團。4名被害人不甘損失,憤而報警提告;桃檢複訊時,張女坦承犯行,檢方認為張女涉嫌侵占4名被害人出團費用,共計22萬7,200元,因犯行明確,請求法官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偵結依侵占罪嫌將張女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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