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傑/證券交易違約交割之民刑事責任

▲證券交易印花稅擴大徵收範圍,稅率則維持不變。(圖/CFP)

▲證券市場波動較大,若發生違約不交割,將面臨損害賠償、罰款,更會影響個人信用。(圖/CFP)

台灣股市自民國111年7月起持續下跌,湧現融資斷頭潮,更屢屢創下違約交割金額之歷史記錄。根據證交所公告的「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金額」統計,111年6月24日至同年8月11日起,已連續多日有投資人違約交割無法支付購買股票金額,總金額高達10.36億元。其中,報載更出現僅有544元之違約交割案件,顯示該投資人不重視違約交割之法律責任及後果。

所謂違約交割係指「買股票成交以後,扣款不成功」或者「賣股票成交後,沒有給股票」等兩種情形。不履行交割包括投資人對證券商及證券商對市場不履行交割等兩種態樣。然證交所已將股票電子化交易,成立集中保管中心,已經不會有股票未交割情形,現今所稱違約交割通常係指買股票的兩天後帳戶餘額不足,扣款失敗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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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違約交割之法律責任,民事上依與券商之簽立之契約,投資人對於券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規定,投資人對於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刑事責任部分,《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上開刑事責任非輕,條文中之構成要件所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認定,依實務見解「應視實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視其具體情形,並參酌證券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為認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判意旨及84 年 3 月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或意見)。是以依照上開說明,行為人違約交割股票之數量如未達相當比例,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應即不受《證券交易法》相關刑責之處罰。法院固會就個案情況具體認定,但依上開判決意旨證交所出具之意見,對於法院認定是否符合「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判斷應有相當重要性。

台灣股票市場近期波動劇烈,吸引不少年輕投資人當沖,若無相當資力善後,此投資方式係風險極高之交易行為。若發生違約不交割,將面臨損害賠償、罰款,更會影響個人之信用;若違約交割已影響到市場秩序,更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之刑事處罰,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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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傑,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