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賣場變格鬥場 好市多擂台戰有贏家嗎

據新聞報導,日前有兩名男子在美式賣場好市多,疑似因搶購一款特價洗髮精而大打出手。林姓男子因排隊人潮眾多,擅自移動賣場內的紅龍柱,一旁的黃姓男子見狀開口制止,雙方發生口角衝突,林男先以腳踢黃男,被黃男反毆一拳,隨即再度攻擊,遭黃男一拳揮倒在地,彷彿將賣場變成格鬥場。最後因雙方互告傷害,經警察到場送辦。

有人問,獲得擂台勝利的正義哥能夠主張正當防衛嗎?《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經或免其刑,也就是所謂的「正當防衛」,做為阻卻違法的事由。

當有人侵害了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不可能期待隨時有警察在身邊,法律賦予了被侵害者防衛的權利,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傷了對方,是可以不被處罰;但如果超越了防衛的程度,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要是再更進一步攻擊對方,就會是互為傷害,也要負起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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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甲酒醉後攻擊某乙,某乙將某甲輕推開,誰知某甲因酒醉站不穩而自己跌倒受傷,此時某乙就可以主張是在正當防衛,因為某甲攻擊在先,某乙只是要將其推開,並沒有傷害對方的故意,而不成立傷害罪。但是,如果某乙不只是將甲推開,而是用力對其揮了一拳,導致甲跌倒受傷,就會被認為逾越防衛程度,而可能成立傷害罪,對於甲的受傷需要負責。

從網路上好市多格鬥賽的影片來看,可見黃男閃過林男的攻擊後,最後一拳將林男擊倒在地,顯然已超過防衛的程度,而是在攻擊對方,因此難以主張正當防衛無罪。不過,傷害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雙方只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也就是不管在警察局、地檢署偵查中,甚至起訴後,法院審理時都還有機會可以撤回告訴,也就不會有傷害罪的前科。要是無法達成和解,最後就是各打五十大板,由法院各判處一個刑度,可能易科罰金貢獻給國庫了!

雖然有網紅認為「正義哥」的行為值得讚許,表態要送大禮給他。然而依法論法,以暴制暴並不是解決事情的正確方式,實在也不值得學習。伸張正義,可以口頭制止,再請賣場的人協助處理,沒必要自己動手,甚至惹上官司。況且,不論是賠償對方或是繳罰金給國庫,都遠高於洗髮精的折扣,為了一百多元折扣而動手,實在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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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齡梓,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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