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電影《無聲》翻版!就讀特殊學校的小益(化名)與女同學琳琳(化名)共同搭電梯時,竟伸出狼爪抱住她,琳琳嚇壞將他推開,沒想到他卻以身體擋住去路,比手語問「要不要做愛」,琳琳拒絕後,竟將她推進廁所內上鎖,強行將褲子脫掉,更數次想將生殖器插入。法院審結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1年10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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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益(20歲)明知道琳琳是重度聽障人士,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但他卻在去年6月期間與琳琳搭電梯時,未經琳琳同意,先徒手抱住琳琳,琳琳因而被嚇到將他推開。
小琳步出電梯後,沒想到小益緊追在後又以身體擋住她,並比出手語問琳琳「要不要做愛」,琳琳再度拒絕,但小益強行將小琳推進電梯旁的廁所,將廁所門上鎖,更不顧琳琳推阻及以手語表示「不要」,無法呼救的琳琳只能任憑小益上下其手,但沒想到小益竟多次嘗試以生殖器插入,好險琳琳不斷抗拒才讓小益罷手。
琳琳回家後向母親告訴自己遭欺負的事,母親憤而報警提告。開庭時,小益辯護人主張,他性交未得逞,應符合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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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勘驗筆錄發現,琳琳在警詢、偵查時,筆錄一致表示,「他用生殖器一直抵著我的陰道口,很痛,所以我就奮力地把他推開來,但他又壓的更深,並用全身正面壓著我」及「我記得我最後用力推他後,才趁機站起來」等。
法官認為,小益就是想對琳琳強制性交,只是因為琳琳一直抵住並推開,所以他才無法以生殖器插入,顯見小益對琳琳為強制性交未遂,並不是主觀上中止行為,故不採取辯護人辯詞。
合議庭審酌小益犯後坦承犯行,也以30萬與琳琳成立和解,彌補對琳琳所犯的過錯,足見有積極想彌補,衡酌小益年紀尚輕,現仍就讀中,若即刻入監接受刑罰執行,未必對他在社會化及犯罪行為的矯治有所幫助,故依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宣告緩刑4年,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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