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台中1名劉姓送貨員,去年8月間駕駛小廂型車要去彰化大埔路抄貨時,行經彰鹿路7段444巷口,應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將謝姓婦人撞飛,送醫後傷重不治死亡,被彰化地院依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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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起訴書指出,劉男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車速過快而避煞不及,與未遵循兩段式左轉謝婦駕騎的機車碰撞,在柏油路面留下分別為14.6公尺、25.8公尺及13.6公尺之煞車痕始煞停,致謝婦因高速強力撞擊而受有骨盆腔骨折併後腹腔出血、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右腳第5蹠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後仍因顱腦損傷、骨盆骨折及多重器官外傷性損傷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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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於2018年8月14日下午2時59分許檢察官訊問時,就其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坦承認罪,但於2019年1月24日改口否認過失犯罪,辯稱是檢察官訊問時還處於驚嚇狀態,所以所述都不實在;劉男認為,當時車速為時速50公里,對方沒有打方向燈突然轉過來,因為車子的右前柱擋住視線,沒有看到對方。
據彰化地院判決書內容指出,經查後,劉男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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